金华市金东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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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避免高利、高风险借贷行为的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19-08-15阅读:945次来源:金华消费维权网

      近期,消费者王某因无力偿还其于2014年6月26日与某信托有限公司(贷款人)、杭州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方)、某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人)签订的贷款金额为3万元的《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债务,经一审、二审判决败诉被强制执行。

      按照合同约定,王某应连续36个月、每月还款1583.33元(其中本息1163.33元,服务费及担保费420元)。因其在连续还款19个月(1583.33×19=30083.27)之后未能继续按约还款,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起诉,王某被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继续偿还13685.13元、支付违约金6568元、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200元、并承担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504元。

      据悉,在法院系统中仅涉及上述该担保有限公司的案件就为数众多(截止目前,金华地区案件数260余件,全省案件数3620余件)。其他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亦时有发生。该类案件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罚息、服务费等众多费用计算方式复杂,消费者需要实际支出的总费用负担极为沉重,甚至总额超过年利率的24%。借款人如果贪图借款方便,对自身的还款能力缺乏考虑,而且也不明晰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罚息、服务费等众多费用极其复杂的计算方式,极易蹈入高息、高费用陷阱,最终导致无力还款,滋生社会矛盾。

为此,提醒各位消费者:

      一、消费者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理解合同条款的真实涵意,对不甚了然的条款可要求格式合同文本提供方作出说明并将该内容列入合同条款、或以其它方式留存证据;在借款前应充分考虑自身还款能力,尤其要明晰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罚息、服务费等众多费用极其复杂的计算方式以及可能由此带来的沉重负担,万勿贪图借款手续方便,轻率签约借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可根据此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量入为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稳健的理财原则。消费者,特别是自身偿债能力较弱的在校学生、社会创业的年轻人及其他务工人员,如有需要,应当尽量向银行等更规范、更高信誉的金融机构合理借款、理性消费,避免高利、高风险的借贷行为,避免因此背负沉重债务。


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