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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教育培训机构要“擦亮眼睛”

发布时间:2021-04-15阅读:414次来源:浦江县消保委

       近期,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教育培训公司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案件。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浦江县某教育培训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教育培训公司宣传单上印有“提分快!把握学生学习难点 针对学生学习习惯和方法进行精准化同步辅导,查漏补缺,快速提分”、“方法好!采用“名师校案+个性化辅导” 由浅入深,逐条讲解,学生容易吸收,短期快速提分!”等宣传用语;另执法人员在该教育培训公司大厅内发现有2块亚克力展板,展板上印有“XX教育明星学员 2020年度浦江县“新时代好少年”2019-2020年度浙江省“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员”的宣传用语,并附有该学员XXX的照片。 

       调查中,该教育培训公司承认其教育、培训的效果无法确保学生成绩能在短期内快速提高,只是为了让学生和家长更倾向于到其教育培训公司来学习。另其公司利用其公司学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目的也是为了是引起学生和家长的注意。 

       该公司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另该公司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上述行为属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规定,浦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浦江县消保委温馨提示: 

       教育培训机构在宣传时,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广大家长与学生在参与教育培训机构辅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家长应确认该机构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并张贴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且按照办学许可证审批的培训项目来开展培训业务。

       二、为避免“退费难”和培训机构“卷钱跑路”造成经济损失,切勿一次性缴纳超期高额费用。不要盲目听从销售人员的优惠推销或打折许诺。

       三、签订培训合同时,请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对培训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收费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等条款,逐项逐条审阅确认。要在签订合同后再付款,并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妥善保管好培训合同文本、票据等材料,以作为维权凭据。

       四、去年受疫情影响,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的培训机构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疫情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借口。对这种情况,合同双方应该本着相互理解、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变更合同履行的期限、履行方式等实现合同目的。若机构因疫情原因停业、“跑路”,消费者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浦江县消保委、浦江县市场监管局12315热线、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五、要警惕个别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不存在所谓“官方授权培训机构”“官方指定培训机构”,千万不要听信“考试包过”“不过退费”“短期实现提分”等营销宣传,以免上当受骗。广大家长与学生也不能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为教育培训机构作推荐、证明。